賈康:房地產稅按套征收可能性更高
3月3日,全國政協十二屆三次會議開幕前,政協委員賈康被記者圍住采訪 前日,全國政協委員、財政部副部長朱光耀在回應有關房地產稅的提問時說,中國怎么開征房地產稅,仍在研究的過程中,總的說來由人大牽頭,財政部配合,過程要非常謹慎。耐震壓力表 近日,全國政協委員、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原所長賈康在接受北青報專訪時透露,房地產稅立法草案內部一直在做。 賈康 全國政協委員、政協經濟委員會委員,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原所長,中國財政學會副會長,多年專注房地產稅研究,出版《房地產稅離我們并不遠》。 房地產稅最晚應于2017年兩會后實施 北青報:去年兩會,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提出房地產稅立法正在推進,歷經一年多,現在有沒有新的進展? 賈康:現在比較關鍵的事情,是什么時候將房地產稅法正式納入全國人大立法程序,盡快開始一審。 北青報:今年可以納入立法程序嗎? 賈康:按照各個方面的表態,應該是這樣。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要求“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”。去年,傅瑩女士作為人大發言人,明確表態盡快納入立法程序。過了一年,今年兩會在即,按道理來說應該是有這樣的動作。 北青報:要走程序的話,立法的草案已經在準備? 賈康:有所準備,內部一直在做。 北青報:有媒體報道,房地產稅最快2016年實施。 賈康:中央政治局要求,財稅改革的重點和基本事項應在2016年做出來。按照這個節奏要求,有一個推測,今年應該啟動立法,最理想的情況下這個立法程序要走一年,防爆電接點壓力表 一審二審三審。一審之后,要征求社會意見,在各種意見于討論中吵得不可開交的情況下,搞不好會推到四審,那么這一年可能走不完程序。希望能走下來,但很有可能會走不下來,就會順延到2016年,最晚應是推到2017年,在2017年兩會上經全國人大審議批準,通過后開始實施。這樣才能符合中央關于改革時間表的要求。從這個意義上說,房地產稅也是“等不起”的。 土地出讓金和房地產稅并非只能擇其一 北青報:房地產稅,公眾的理解可能就是把土地和房產合在一起征稅? 賈康:房地產合在一起是不動產,放在一起作為征稅對象,是市場經濟發展中,已經有相對成熟國際經驗的制度。在漢語的表述中,房地產稅和房產稅說起來兩者有區別,但實際上指的都是消費住房保有環節上,實施改革從無到有來征收的這個稅種。 北青報:十八屆三中全會之前,并無房地產稅的概念,房地產稅與之前說的房產稅有什么不同? 賈康:房產稅,是1986年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依照暫行條例開征的稅種,熱電阻 當時規定個人住房免納房產稅。怎么樣讓它從無到有?曾有開征物業稅的設想。為找到一個相對容易操作的便捷路徑,那時候認為房產稅就是可以利用的一個實操框架。所以說,我國近年先后稱呼的物業稅、滬渝試點的房產稅、要加快立法的房地產稅,實際上指的就是一回事。 北青報:你參與了房地產稅立法的前期討論,大家爭議的熱點包括這一條吧? 賈康:熱點有若干。包括房地產稅和70年的土地出讓金可以一起收嗎?在國有土地上征收房地產稅有法理依據嗎?這兩個問題,是我接觸到的最會引出憤憤不平情緒的爭議之處。有人說,我房子里包含著70年的土地出讓金,你再每年征稅,重復征收合理嗎?老百姓一聽往往就會很生氣。另外,我接觸到的情況是有很多人在說,別的國家征收這個稅可以,因為別國的土地是私有的,而中國的城鎮土地是國有的,在國有土地上征個人的房地產稅,法理上說不通吧? 北青報:應怎樣理解土地出讓金和房地產稅的關系? 賈康:土地出讓金的性質不是稅而是租金。另外國家還可以憑借政治權力依法開征針對房地產(不動產)的稅收。所以租和稅是可以合理匹配的關系,并不互相排斥地二者只能擇其一,一國制度設計應該使它們并行不悖地適應整個調控體系的優化。另外,多種稅、多環節、多次征這種復合稅制本身就包含重復征收因素,這里的“真問題”是重復得是否合理的問題。 房地產稅應明確“調節高端” 北青報:公眾一直擔心房地產稅會增加個人的負擔。 賈康:房地產稅作為一種直接稅,它的稅收負擔,按照理論框架應該更多落在有支付能力、比較富裕的社會成員頭上。 北青報:這一點涉及房地產稅的立法框架?征收的時候面對的重點對象應是高端人群? 賈康:對,房地產稅在中國立法過程中,應該盡快明確“調節高端”的路線,讓社會大眾吃定心丸。 北青報:那么高端的范圍可能會如何確定? 賈康:這里有兩個技術路線。一個技術路線是第一套房可以排除,剩下的可以征稅。第二個技術路線是按照人均平米更精確,不管是多少套房,扣除一定的人均平米后再征稅。 北青報:這兩種方案你傾向于哪一個? 賈康:按照人均面積還是家庭擁有房屋套數征稅,這是房地產稅制度設計中爭議最多的環節之一。 具體是按套還是按平米?說起來,按套更寬松。如果第一套房不征稅,第二套房是不是也可以稅率從低?就中國現在的普遍情況和民眾心理來看,第二套房可以說是“自己給自己買的商業化社會保險”,征收稅率從低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可行性。但對于第三套、第四套,乃至更多套的房子,不應該再給予稅收優惠了。 |